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
空气质量(甲醛)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
【通知函】
【通知全文】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局:
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开展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(甲醛)排查、检测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执行。
一、迅速开展排查工作。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,抓紧时间对2018 年以来新竣工交付使用校舍、新采购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,确保排查检测全覆盖。排查内容包括:中小学校新建校舍、设施设备是否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;新建校舍或新购置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是否出现学生群体性头晕、眼睛红肿、咳嗽、流鼻涕、皮肤过敏等事件或相关舆情。
二、及时做好检测整改工作。各地对室内空气质量未经检测即投入使用或检测不合格的校舍、设施设备要暂停使用,经整治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;对发生可能因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事件或相关舆情的,要本着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,对校舍室内空气质量(主要指标甲醛)重新进行检测,检测 过程要有家长代表参与,检测结果要向家长公示。排查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对违规采购使用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建材、设施、设备等的相关责任人,要严肃追究责任。
三、规范做好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建设环节中加强对学校教学环境从设计、原材料采购、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把关,确保投入使用的校舍(含家具)室内空气质量符合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》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50325 及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GB/T18883 的关键指标(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总挥发性有机物)等规定。要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环境卫生跟踪监测制度,安排专人定期巡查教学环境卫生状况。自身检查能力不足的,可聘请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测和治理,确保问题早发现、早化解。
请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于 2018年11月20日前将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(甲醛)排查、检测情况统计表报各设区市教育局,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。联系人:陈超 , 电话:0571–88008880,邮箱:cc020750@163.com。
附件: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(甲醛)排查、检测工作的通知
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
2018 年 10 月 6 日